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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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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如下: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上一级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如果当事人对重新认定的结果仍不满意,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这些是初步证据材料,用于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4、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这可能包括声明书、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参考复议机关的门户网站上的行政复议详细指引,如文书模板、所需材料及份数、立案指引等。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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