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通过口头协议将30万的入资款转入被告个人账户,后公司出具收据确认,但被告并没有对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没有对公司进行增资,致使原告未能享有股东权利,现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被告则称所受资金是入股款,即使工商未登记也不能否认原告成为股东的事实,原告应等公司清算或者结算,经审理认定,原告明确自认清楚该30万是投资款,公司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是否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双方协议的效力,因此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原告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清算前,公司股东不得请求分割公司财产,更不存在归还投资款的问题,最后,一审二审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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