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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刑事和解后可以反悔吗?

来源:低碳科技

对于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经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不过,有些人达成刑事和解后,觉得赔偿数额过低,或者认为被告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低,所以反悔。

首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因为是在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准司法效力。所以,通常是不允许反悔的,双方要积极履行协议。

并且,实践中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行为会按以下处理:

1、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甚至逃避的,会被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具体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节严重的,会被移送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一方提出异议,经审查确认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可以认定刑事和解协议无效。

不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后,对以下内容会做审查:

1、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比如,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涉及刑事部分,属于公诉案件,即使被告人获被害人谅解,法律上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那么也会导致无法顺利履行协议,所以经审查会不通过。

最后,实际中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如果被害人是遭到被告人的胁迫签订协议,可以及时去提出异议,并且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依靠自身难以收集有用的证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协助。

一、办理刑事和解的注意事项

1、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受理、立案手续,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因果关系和法律责任,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以刑事和解为由降低取证要求或作简单化处理。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不得以刑事和解为由拖延办案。

2、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案件,机关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刑事和解,除交通肇事案件外,还应当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当事人和解不成功或明确表示不需要刑事和解的,机关应当立即进入移送起诉程序。期间,双方当事人又提出和解申请且案件未移送起诉的,应当允许,但以一次为限。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形成《和解协议书》,并在达成协议后三日内,且侦查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机关。

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审查认定和解成功的,对符合撤案条件的,可依法作出撤案处理,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对其它案件,机关应当在全案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其中应载明此案已和解,可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告知后双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移送起诉。

3、检察机关受理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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